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朱志俊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即明。又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
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定。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0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即債權
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准其供
擔保後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億8201萬4008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歷經臺北
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判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9
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本院110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
1647號判決相對人請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新臺幣
3640萬2802元)本息部分駁回而該部分確定在案,因相對人
就獲准假扣押金額中之1億4561萬1206元部分業已敗訴確定
,故本件就准許假扣押聲請人財產超過3640萬2802元部分已
有情事變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
該部分之假扣押。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係臺北地院以112
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准許,今聲請人以原裁定准許假
扣押之情事已變更為由,提起本件撤銷假扣押之聲請,參諸
民法第530條第4項前段規定,具有專屬管轄性質,應向命假
扣押之臺北地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