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炫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炫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43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⒈票面金額:10萬元。
⒉自110年10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6計算,利息為16,438元。
1+2=116,438元。
CYEV-113-朴簡-181-2024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