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朱炫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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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朱炫亞 被 上訴人 張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2025-03-27

CYDV-113-簡上-142-20250327-1

朴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炫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炫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43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⒈票面金額:10萬元。 ⒉自110年10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6計算,利息為16,438元。 1+2=116,438元。

2024-10-17

CYEV-113-朴簡-181-2024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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