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YDV-113-簡上-142-20250327-1
摘要
嘉義地方法院針對朱炫亞和張美雪的借款糾紛案,裁定要重新開始準備程序,時間訂在114年4月24日上午10點40分,地點在第10法庭。這個裁定不能再上訴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朱炫亞
被 上訴人 張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