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朱義弘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朱義弘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鄭明雄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
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KSDV-113-審訴-1152-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