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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朱義弘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朱義弘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鄭明雄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 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