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李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4-司促-513-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