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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李信榮,要求他支付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還要加上從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算的利息(年息百分之五),以及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果李信榮不服,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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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李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貳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