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歐陽方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陽餐飲有限公司 李坤陽 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 113年 5月2日 6,350,000元 QA5719220
PCDV-113-除-560-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