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5

案號

ILDV-111-訴-524-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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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宜蘭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1年度訴字第524號,主要是龍文蓮告黃清溪等人的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裁定要再開言詞辯論,時間訂在114年3月25日下午2點50分,地點在法院的民事第三法庭。簡單來說,就是這群人分家產的事情還沒搞定,法官要大家再開一次庭,好好說清楚。

提及人名

龍文蓮黃豪志黃清溪林清光黃金燈黃清田黃清池黃員羅秋蘭朱瑞麟朱瑞宏朱瑞陽朱清全陳朱阿春林宗慶林小惠潘俊佑謝耀緯潘麗娟潘純勲潘婉馨林金標林金興朱禹丞朱姵穎朱毓鞣朱育葶林秀月林秀珠林宜珍李坤陽陳文枝陳文勇李陳月枝劉孟怡劉沛怡劉林鏘劉林銘劉林鎮簡劉秀琴劉秀花林劉秀絨劉秀卿劉秀惠陳瀚霆林怡君林值米楊首佐余佩芸林坤池林秀霞林秀琴林貴春林添丁林蔡有林駿勝林文清林紅秀林坤財林韋辰林碧綢林明珠林天益邵春林邵光遠林文章游林美葉李茂生李茂政李色絨莊林阿香楊林寶珠刁志遠林寶花李亢和林明村林俊榮林惠珠林傳城林欣萍林信雄林再添楊堉紳楊尚縉楊巧薏林國鐘林國欽林素珍林素美林財來吳詩銘吳進益吳秋菊吳惠玉吳寶貴吳惠玲簡林阿尾鐘林言鴻蔡木生蔡木春許坤松許家豪許坤池許麗真許麗鳳許麗卿蔡阿葉蔡清雲林永河林永川林永福潘林彩紅溫林秀卿林文英林經武林三元林東海林英碧林碧君林寶雲謝添枝林春生林春財林春熙林美惠林珆萲林美琪林清俊林清博高淑珍黃英輝李瑞祥黃靜淑王榮章王錦池王明德王盈文王明卿王明月官維金黃藍阿玉黃長濱黃長宏黃長進黃英嬌黃英如邱美雲黃瓊惠黃世明黃瓊嬅紀碧芳林龍逸林君庭盧芳玲林詩紜林晏汝林雍倫林志威蔡豐作蔡朝陽蔡永田蔡水泉蔡中山蔡麗真林簡玉藤林茂松林茂杰林茂明林月鴻林欣儀王照美蔡育瑋莊皓宇莊雨璇莊雨純莊俊宏李莊淑雲莊淑美陳武雄陳武坤陳人貴謝佩玲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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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龍文蓮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1黃清溪 2林清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燈 被 告 3黃清田 4黃清池 5黃員 6羅秋蘭 7朱瑞麟 8朱瑞宏 9朱瑞陽 10朱清全 11陳朱阿春 12林宗慶 13林小惠 14潘俊佑 15謝耀緯 16潘麗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17潘純勲 18潘婉馨 19林金標 20林金興 21朱禹丞 21朱姵穎 23朱毓鞣 24朱育葶 25林秀月 26林秀珠 27林宜珍 28李坤陽 29陳文枝 30陳文勇 31李陳月枝 32劉孟怡 33劉沛怡 34劉林鏘 35劉林銘 36劉林鎮 37簡劉秀琴 38劉秀花 39林劉秀絨 40劉秀卿 41劉秀惠 42陳瀚霆 43林怡君 44林值米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楊首佐 被 告 45余佩芸 46林坤池 47林秀霞 48林秀琴 49林貴春 50林添丁 51林蔡有 52林駿勝 53林文清 54林紅秀 55林坤財 56林韋辰 57林碧綢 58林明珠 59林天益 60邵春林 61邵光遠 62林文章 63游林美葉 64李茂生 65李茂政 66李色絨 67莊林阿香 68楊林寶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告 69林寶花 前列被告29至43、45至54、59至62、64、65、69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70林明村 71林俊榮 72林惠珠 73林傳城 74林欣萍 75林信雄 76林再添 77楊堉紳 78楊尚縉 79楊巧薏 80林國鐘 81林國欽 82林素珍 83林素美 84林財來 85吳詩銘 87吳進益 88吳秋菊 89吳惠玉 90吳寶貴 91吳惠玲 92簡林阿尾 93鐘林言鴻 94蔡木生 95蔡木春 96許坤松 96許家豪 98許坤池 99許麗真 100許麗鳳 101許麗卿 102蔡阿葉 103蔡清雲 104林永河 105林永川 106林永福 107潘林彩紅 108溫林秀卿 109林文英 110林經武 111林三元 112林東海 113林英碧 114林碧君 115林寶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添枝 116林春生 117林春財 118林春熙 119林美惠 120林珆萲 121林美琪 122林清俊 123林清博 124高淑珍 125黃英輝 126李瑞祥 127黃靜淑 128王榮章 129王錦池 130王明德 131王盈文 132王明卿 133王明月 134官維金 135黃藍阿玉 136黃長濱 137黃長宏 138黃長進 139黃英嬌 140黃英如 141邱美雲 142黃瓊惠 143黃世明 144黃瓊嬅 145紀碧芳 146林龍逸 147林君庭 148盧芳玲 149林詩紜 150林晏汝 151林雍倫 前列被告70、71、75、76、148至151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威 被 告 152蔡豐作 153蔡朝陽 154蔡永田 155蔡水泉 156蔡中山 157蔡麗真 158林簡玉藤 159林茂松 160林茂杰 161林茂明 162林月鴻 163林欣儀 164王照美 165蔡育瑋 166莊皓宇 167莊雨璇 168莊雨純 169莊俊宏 170李莊淑雲 171莊淑美 172陳武雄 173陳武坤 174陳人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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