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4號
原 告 歐樂寓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沁卓(RASIN DROR)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冠緯、李妙芬、呂國洲及呂柏緯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405,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補-5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