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勇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9,1
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TPDV-114-補-644-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