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呈鈺即呂明峻
李怡芯即李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14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呈鈺即呂明峻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
務人李怡芯即李蓉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144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明峻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怡芯即李蓉容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44元 呂呈鈺即呂明峻、李怡芯即李蓉容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44元 呂呈鈺即呂明峻、李怡芯即李蓉容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PTDV-114-司促-357-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