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司促-357-202501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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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銀行告了呂呈鈺和李怡芯,因為他們積欠就學貸款19,144元,還有利息和違約金。呂呈鈺畢業後沒按時還錢,李怡芯是連帶保證人,所以銀行要求他們一起還錢。法院發了支付命令,如果他們不還錢又不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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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呈鈺呂明峻 李怡芯李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14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呈鈺呂明峻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李怡芯李蓉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14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明峻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怡芯李蓉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44元 呂呈鈺呂明峻李怡芯李蓉容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44元 呂呈鈺呂明峻李怡芯李蓉容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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