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慧雅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李慧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 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4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5月28日 1,600,000元 114年1月31日 114年1月31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5-03-19

CYDV-114-司票-449-20250319-1

審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慧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121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7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 判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謂:被告李慧雅於民國113年2月5 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因細故與告訴人 李湘嫻發生爭執,乃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推告訴人,致 告訴人倒地並受有左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有明文。本件告訴人李湘嫻告訴 被告李慧雅之傷害案件,公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法官訊問時,當庭具狀對被 告撤回告訴,此有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士簡卷第 39、42頁)存卷為憑,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 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SLDM-114-審易-104-202503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