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
原 告 丁鳳姑
被 告 李方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3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
,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
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
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PCDM-113-附民-1275-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