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
原 告 何佩青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李正得
被 告 羅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本件係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友
泰旅行社)締結旅遊契約,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至3月9日期
間參加友泰旅行社承辦之土耳其旅遊行程,旅遊期間,其於
同年3月5日早上被帶至當地某處精品品牌店消費,被告即領
隊羅光宇介紹該店內商品均為有瑕疵之真品,因此價格比較
便宜等語,其信以為真因此購買了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
元的包包1個、價值5,000元的皮帶1條,惟回臺後向專櫃詢
問均被告知精品瑕疵品不會有外流販賣情形,因瑕疵品均會
銷毀,可證羅光宇上開所述不實,其於土耳其購買的商品均
是假貨,爰依民法第514條之1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5,000元等語。
二、被告羅光宇辯稱:其僅係翻譯當地導遊(土耳其國籍,講英
文)在遊覽車上的介紹內容,略稱土耳其是紡織品大國,為
國際知名品牌代工,系爭精品店陳列知名品牌QC瑕疵品、打
樣樣品等,均為未註冊商品,參觀時如有喜歡,可以優惠價
格購買,因屬瑕疵品,購買前請仔細檢查,購後無法退貨等
語,將上開內容即時口譯為中文,非如原告所述。又羅光宇
非旅遊營業人,原告依民法第514條之11為請求,被告不適
格等語。被告友泰旅行社則以:領隊即被告羅光宇於介紹時
並無陳述是正品瑕疵,且團員全數知悉並無提到正品。又本
件於3月13日經原告反應後,其依民法第514條之11協助原告
處理退貨退款事宜,但因原告疑慮處理流程故無下文,經消
保會協調仍無共識,原告請求實屬無據等語為抗辯,並均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113年2月29日至3月9日期間參加友泰旅行社承
辦之土耳其旅遊行程,於同年3月5日上午之行程為至當地某
處暢貨店,原告在該店購買了包包1個及皮帶1條(下稱系爭
商品)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土耳其旅遊手冊、土耳其旅遊英文版行程表各1份影本在卷
可稽(見雄小字卷第23、25、68至74、75頁),堪信為真實
。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羅光宇於
旅遊期間謊稱系爭商店所陳列的商品均為真品,致其誤信而
購買系爭商品等情,為被告所否認,然原告並未就此部分事
實舉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就羅光宇是否曾向原告及同團
之遊客介紹系爭精品店所販售者均為正品一事,尚非無疑。
再者,原告於同年3月13日向友泰旅行社之業務專員反映上
開商品係假貨之後,友泰旅行社之業務人員有與原告協調商
品退貨事宜,原告並於3月15日用LINE向被告友泰旅行社業
務人員稱:「高雄有公司,為什麼不能在高雄處理寄包的事
情?可以拿貨去你們高雄公司,由高雄公司負責後續退款事
情。還有賠償買假貨的損失」、「東西如果你們都拿走了,
我的刷卡結帳日是27號,這筆帳我如果先付了,我不確定你
們是否真的會去辦退貨」等語,有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北
小字卷第37頁)附卷可參,且被告於消費協調會中亦主張:
業者告知商品可退貨退款,但商品需寄至國外商店(時間需
兩週)退刷等語,亦有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消費協
調會會議記錄1份(見北小字卷第39頁)可佐,是友泰旅行
社抗辯其已有協助原告處理商品退貨退款事宜,係因原告對
於退貨流程有疑慮而無法達成共識等情,堪信為真實,即友
泰旅行社於原告購買物品後1個月內有願協助原告處理退貨
退款之情事,合於民法第514條之11之規定,則原告主張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萬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TPEV-113-北小-5380-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