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李浦揚
李明
李淵
上列三人
代 理 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汎汎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STEV-114-店司補-213-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