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TEV-114-店司補-213-20250221-1

字號

店司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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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李浦揚 李明 李淵 上列三人 代 理 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汎汎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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