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5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李祥明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陳靜怡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靜怡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南
分行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
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3-司執-61560-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