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73號
聲 請 人 李閎朔
相 對 人 黃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59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8月22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22日 TH001084 002 112年3月3日 6,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3日 TH001088
TPDV-114-司票-5973-2025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