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5973-20250314-1
摘要
李閎朔聲請對黃彥凱的本票裁定,但法院要求李閎朔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說明本票的提示日期,如果逾期沒有補正,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73號
聲 請 人 李閎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彥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二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