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李雨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柏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經查得被告林柏恩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
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
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