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4-補-96-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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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雨倫告林柏恩要還錢,金額是318萬。法院發現李雨倫還沒繳裁判費38706元,所以要求他在7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另外,法院還要求李雨倫提供林柏恩最新的戶籍謄本,如果戶籍地址跟起訴狀不一樣,還要再交一份起訴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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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李雨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柏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經查得被告林柏恩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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