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杜志柔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
4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PCDV-112-訴-103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