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2-訴-1032-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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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北地方法院針對杜志柔和裕融企業的本票債權事件,決定重新開庭辯論。下次開庭時間訂在114年4月30日下午4點30分,地點在新北地方法院第七法庭。法官是朱慧真,書記官是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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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杜志柔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 4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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