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29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亭利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林瑞恩即林子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瑞恩即林子薇住所地設籍在高
雄市小港區,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
在高雄市小港區、臺北市松山區及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CTDV-113-司執-85290-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