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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簡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蘇聖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南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對被告作成公訴不受理判決後,依原告聲請將其損害賠償請求 移由民事庭審理,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 臺幣(下同)318,000元(見附民卷第5頁),經扣除原告在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程序已受被告清償20,000元後,尚有298,000 元未獲清償(見附民卷第15頁),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2025-03-17

KSEV-114-雄簡-474-20250317-1

審交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南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2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南興於民國113年5月15日15時2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二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瀨 南街口時,欲左轉駛入瀨南街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加速往左前方行駛,適有告 訴人蘇聖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 在甲車右前方,亦疏未注意保持兩車並行之間隔,2車因而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手肘及足踝挫傷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2025-01-22

KSDM-113-審交易-1338-20250122-1

審交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蘇聖閔 被 告 林南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南興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蘇聖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 開刑事案件雖因原告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告訴經諭 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當庭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予民事庭等語,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2025-01-22

KSDM-114-審交附民-24-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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