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奕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奕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 113年5月10日 5,718元 AX0000000
CHDV-113-除-191-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