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妙琴

共找到 4 筆結果(第 1-4 筆)

司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相 對 人 林妙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詎經聲請人 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 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88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3年8月12日 216,000元 202,000元 未載

2025-03-13

TNDV-114-司票-881-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妙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 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 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 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 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 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 明。 ㈡、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聲請人於112年12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於當 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 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月調)加11.22%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 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 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 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 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 ×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 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 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 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 金、利息及遲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 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申保人 借款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019元 林妙琴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4月01月12日止 年息12.93% 001 新臺幣272019元 林妙琴 自民國114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93%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74-20250306-1

消債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言丞(原名林家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林妙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言丞即林家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3年12月1 3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60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 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2025-01-08

SLDV-114-消債聲-5-20250108-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林妙琴 聲 請 人 林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林樹),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林妙琴、林秀春應提出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 繼承),並於拋棄繼承聲請狀上蓋用印鑑證明章,表明拋 棄繼承。 ㈡繳納聲請費1,000元(檢附多元繳費單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0-28

ULDV-113-司繼-1087-2024102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