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林妙琴 聲 請 人 林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林樹),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林妙琴、林秀春應提出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並於拋棄繼承聲請狀上蓋用印鑑證明章,表明拋棄繼承。㈡繳納聲請費1,000元(檢附多元繳費單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