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5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東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504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
3,86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359,894元。
㈡利息:1,113,610元(計算式:93年1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
13年11月28日止共20年4日,本金350,000元×(20+4/365)×年
息15.9%=1,113,60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473,504元。
TPEV-113-北簡-11950-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