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博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5
號、113年度緩字第7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
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醫用一次性隔離衣」伍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博緯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2月27日確定,於11
4年2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50件「醫用一
次性隔離衣」屬醫療器材【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主
提單號碼:TZ0000000000E,分提單號碼:QC258356號】,
係未經核准自境外輸入之醫療器材,且係被告所有,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8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2月27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831號
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114年2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831號處分
書在卷足憑。
(二)扣案之「醫用一次性隔離衣」50件,係被告於112年6月6日
前某日,委由員工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大陸地區淘寶網站,
向不詳賣家所訂購,且其並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等情,業
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他9089卷第29至30頁),並有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第DX/12/258/E2HEE)在卷可佐
(見同上卷第9頁)。而上開物品之生產商係位於大陸地區
湖北省仙桃市,經認定應以醫療器材管理,須於報運進口前
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
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等情,亦有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含附
件產品型錄、產品照片、合格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
2年7月31日中普稽字第1121011544號函在卷可稽(見同上卷
第41至49頁、第55頁)。是以,上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
其為本案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之犯罪所用之物,復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業經主管機關依法退運出口或已沒入銷燬,自得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11條
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CDM-114-單聲沒-5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