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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29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福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480,000元, 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10月 27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2-11

TPDV-113-司票-35295-2024121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麥金田 相 對 人 林福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與傅佳蓉於民國106年7月 6日共同簽發票據號碼為721163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其請求權已罹 於時效而消滅,相對人應不得執系爭本票再為請求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法院均僅就本 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依非訟案件程序 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 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 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參照)。再關於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 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 何計算等事實而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 載即得判斷,以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既無 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此時效消滅之抗辯應屬實體 上法律關係之抗辯,應非裁定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最高法 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非訟事件之裁 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有時 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實施防禦權,故抗告法院不 得審酌其時效抗辯;系爭本票上必要記載事項如已具備,其 付款期限並屆至者,則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 抗告法院應裁定駁回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5號、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持有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詎屆期後提 示不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且經原審為形式上審查後 ,認已具備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 然抗告人前揭抗辯事由,核屬其與相對人間實體法上權利義 務關係存否之爭執,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可判斷 ,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 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2024-11-26

CTDV-113-抗-63-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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