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林育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麟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
視為原告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19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48,739元+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
19日止計算之利息2,780.35元=51,519.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補-2472-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