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小-2981-20241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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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林育麟清償借款,但林育麟戶籍已遷至澎湖,所以高雄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管轄權,要把案子移到澎湖地方法院去審理。如果你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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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林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時,固列「○○市○○區 ○○街00巷00號」為被告送達地址,然被告戶籍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即已遷移至「○○縣○○市○○000之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證,且被告於民事異議狀亦陳稱其已實際遷居○○,並未居住於上開○○區○○街之親友住所,則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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