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林雨萱
林雨慧
相 對 人 林保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次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
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
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等2人對其父即相對人聲請調解(請求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本件聲請,本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即屬上揭
法規所定關於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非訟事件,並依法裁判前
,應經法院調解。然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
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住居於桃園市,有
戶籍資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從而,本件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
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SCDV-113-家非調-408-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