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V-113-家非調-408-20241018-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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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件案子是林雨萱和林雨慧想聲請調解,希望可以不用扶養他們的爸爸林保臺。但新竹地方法院說,因為林保臺住在桃園,依照規定,這種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的案子應該由桃園地方法院來管,所以就把案子移到桃園地方法院去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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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林雨萱 林雨慧 相 對 人 林保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次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等2人對其父即相對人聲請調解(請求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本件聲請,本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即屬上揭法規所定關於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非訟事件,並依法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然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住居於桃園市,有戶籍資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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