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柳秀娟
柳麗娟
兼
共同代理人 柳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係
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
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
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
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31年出生之女性,參考內政部統計
處公告112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其餘命為8.84年,並參考行政
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
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290,692元(計算式:21,594×12月×8.84年×1/3×3=2,290,69
2,四捨五入至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PTDV-113-家補-490-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