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V-113-家補-490-202411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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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件案子是柳秀娟和柳麗娟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他們還沒繳裁判費。法院一算,發現這個案子的標的金額超過200萬,所以要繳2000元的費用。法院現在要求聲請人在7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聲請。如果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的認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但關於補繳裁判費的命令,就不能抗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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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柳秀娟 柳麗娟 兼 共同代理人 柳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係 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 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 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 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31年出生之女性,參考內政部統計 處公告112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其餘命為8.84年,並參考行政 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 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290,692元(計算式:21,594×12月×8.84年×1/3×3=2,290,69 2,四捨五入至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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