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BUBPA SANGWAN(中文譯名:桑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聲請案號:113年度聲觀字第149號;偵查案號:113年度
毒偵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 (中文譯名桑佤,
下稱桑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
某日,在南投縣○○市○○○路00號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卜蜂公司)之宿舍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
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卜蜂公司報案,經警方於113年4月23日9
時54分許至卜蜂公司,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毛髮送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偵查時,自承於113年2月間某日,在卜蜂公司宿舍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
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警方
於113年4月23日9時54分許,採集被告毛髮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等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卷5頁)、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偵卷6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心113年6月5日實驗編號H245025號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偵卷
7頁)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實堪採憑。
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認定。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稱對於本件聲請觀察勒戒,沒有意見等
語。依前開說明,本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之規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NTDM-113-毒聲-188-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