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6

案號

NTDM-113-毒聲-188-20241216-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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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子是關於桑佤(PHANBUBPA SANGWAN)被抓到吸毒的事情。檢察官說她在卜蜂公司的宿舍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警察去她那裡採集毛髮,驗出來有毒品反應。法官覺得檢察官說的有道理,所以判她要去勒戒所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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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BUBPA SANGWAN(中文譯名:桑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聲請案號:113年度聲觀字第149號;偵查案號:113年度 毒偵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 (中文譯名桑佤, 下稱桑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某日,在南投縣○○市○○○路00號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卜蜂公司)之宿舍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卜蜂公司報案,經警方於113年4月23日9時54分許至卜蜂公司,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毛髮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偵查時,自承於113年2月間某日,在卜蜂公司宿舍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警方於113年4月23日9時54分許,採集被告毛髮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等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卷5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卷6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13年6月5日實驗編號H245025號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偵卷7頁)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實堪採憑。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認定。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稱對於本件聲請觀察勒戒,沒有意見等 語。依前開說明,本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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