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債 務 人 梁采昕即凌采昕
代 理 人 楊雅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梁采昕即凌采昕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2號卷【下稱調解
卷】第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
6至14頁)、民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見調解卷第18至19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0頁正反面)、戶籍謄本(見調解卷
第37至38頁)、住宅租賃契約書(見調解卷第48頁正反面)
、銀行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及對帳單(見本院卷第43至
55、94至99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
料(見本院卷第56至6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61
至64頁)、父親梁清文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解剖病理
檢查報告(見調解卷第21至25頁)、死亡證明書(見調解卷
第26頁)、應受扶養人凌麗金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出
院病歷摘要、門診紀錄及診斷證明書(見調解卷第27至36頁
,本院卷第75頁)、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見本院卷第67頁)、應受扶養人凌麗金之扶養人李采
絜、梁震鋐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
本院卷第68至69、71至7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見本院卷第70、73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見調解卷第55頁)、各類住宅補貼案件查詢資料(見
本院卷第28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30日北市社助
字第1133076408號函(見本院卷第34頁)、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113年5月1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333735400號函(見本院卷
第3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1日保國四字第11313
037230號函(見本院卷第36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8月14日遠壽字第1130014516號書函暨所附保單
資料(見本院卷第88至90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0月11日凱壽客一字第1132015751號函暨所附保單資
料(見本院卷第102至106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30歲,居住在臺北市北投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約3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39、41頁),核與前述事證
大致相符,並依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9,649
元之1.2倍即23,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
活費用,及尚分擔母親扶養費每月7.860元(見本院卷第41
頁),合計每月支出3萬1,439元,每月僅餘3,561元可供還
款,且其除保單預估解約金共1萬357元外(見本院卷第90、
106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4頁),相較所陳
報債務總額已達94萬2,272元(見調解卷第16頁),經綜合
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
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SLDV-113-消債更-52-20241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