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楊信娟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信慧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SLDV-113-補-1440-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