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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楊信娟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信慧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