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崇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9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崇豪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外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崇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拾得之藍芽耳機2
副、藍芽耳機殼1個(下稱本案物品)係他人遺失之物品,竟
不思送請相關單位招領,反而為圖個人私利,將之侵占入己
,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迄
本案判決前,尚未以與被害人陳閔琪成立和解、調解或其他
方式填補本案犯行所生損害;惟慮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本件被告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本案物品業經被告於
民國113年7月22日提出予員警扣案,並由員警於同日發還予
被害人具領等情,有員警113年7月23日出具之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考(見偵卷第55、73至79頁),足認犯罪所
生之損害事後已有所減輕;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件犯
罪所竊得之本案物品已返還予被害人,業如上述,爰依上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9820號
被 告 楊崇豪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崇豪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優漾健身南屯店」清
潔人員,於民國113年7月12日18時許,在上開「優漾健身南
屯店」內,見陳閔琪所有之藍芽耳機2副、藍芽耳機殼1個(
價值共計新臺幣7,000元)遺落在電動腳踏機電視面板上,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撿拾
而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得手後離去。嗣陳閔琪發現上開物
品遺失,遂返回該處尋找未獲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處監
視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崇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陳閔琪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林家伶於警詢時之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截
圖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侵占之藍芽耳機2副、藍芽耳機殼1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陳閔琪,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菁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TCDM-113-中簡-2710-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