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曾愉婷 住○○市○○區○○○路000號6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忠發 住○○市○○區○○○路00號
(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相對人
已於95年6月6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基本資料單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換發,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
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866-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