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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楊欣濃(即楊恩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4年2月28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3月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原持有人 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77376 6 1 164 楊欣濃 ㈡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30344 5 1 400 楊恩儀

2025-03-21

TPDV-114-除-442-20250321-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楊欣濃(即楊恩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0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原持有人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77376 6 1 164 楊欣濃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30344 5 1 400 楊恩儀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18

TPDV-113-司催-2045-20241118-2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楊欣濃(即楊恩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記載分配股數,請重新提 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 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6

TPDV-113-司催-2045-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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