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7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愛玲即振豐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行間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楊愛玲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票-24741-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