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陳裕凱
楊慧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3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3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3-雄小-2634-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