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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陳裕凱 楊慧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53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3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